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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請流程

家庭工申請資格

1.看護工 申請外籍家庭看護工需具有下列任一文件: 一、經醫療機構團隊專業評估,認定需全日二十四小時照護者。 二、年齡未滿八十歲,認定巴氏量表在35分以下或需要24小時照護者;與年齡滿八十歲以上,認定巴氏量表60分以下者。 三、開放85歲以上輕度失能老人申請外籍看護工

開立診斷證明書: 其醫療機構為公立醫院或經衛生局評鑑合格區域級以上之醫院。
醫療團隊專業評估方式:至少一位醫生及另一位醫事人員(領有中央機關核發之醫事專門職業證書)
臨床心理師或社工人員進行綜合評估,認定屬24小時照顧需求者,由醫院開立「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」。

四、領有殘障手冊,特定身心障礙項目重度等級以上者
特定身心障礙項目【殘障手冊類別】
1.平衡機能障礙
( ICD 診斷代碼 : 03 )
7.先天代謝異常
( ICD 診斷代碼 : 16 )
2.智能障礙
( ICD 診斷代碼 : 06 )
8.其他先天缺陷
( ICD 診斷代碼 : 16 )
3.植物人
( ICD 診斷代碼 : 09 )
9.精神病
( ICD 診斷代碼 : 12 )
4.失智症
( ICD 診斷代碼 : 10 )
10.肢體障礙(限運動神經元或是巴金森氏症等二類疾病)
( ICD 診斷代碼 : 05 )
5.自閉症
( ICD 診斷代碼 : 11 )
11.罕見疾病(限運動神經元疾病
( ICD 診斷代碼 : 05 )
6.染色體異常
( ICD 診斷代碼 : 16 )
12.多重障礙 (至少具有前九項身心障礙項目之一)
( ICD 診斷代碼需要有兩種以上 )
  • 同1位受照顧者申請2名之條件

    01 植物人。

    02 巴氏量表評分為0分

    03 被看護人具以上條件之一者,得聘僱2名外籍家庭看護工

  • 申請人資格

    01 被看護人之配偶。

    02 被看護人之直系血親,如祖父母、父母、子女、孫子女等。

    03 被看護人之三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,如兄弟、叔侄等。

    04 被看護人之二親等以內之姻親,如婆媳、翁婿、祖父母與孫媳婦(女婿)等。

    05 被看護人在台無親屬者,得以病患本人為申請人。

  • 應備文件 申請外籍家庭看護工應備文件:

    01 申請人身份證影本、戶口名簿影本。

    02 被看護人身份證影本、戶口名簿影本。

    03 被看護人病症暨失能診斷書影本或身心障礙手冊影本(國內承接皆需正本)。

2.外籍幫傭 申請核配外籍幫傭之相關規定
家庭成員有六歲以下或七十五歲以上,且累積點數達16點以上(含)者,得申請核配外籍幫傭配額。
年齡 點數 年齡
未滿一歲 7.5 2000元
- 7 九十歲以上
一歲以上未滿二歲 6 八十歲以上未滿九十歲
- 5 七十九歲以上未滿八十歲
二歲以上未滿三歲 4.5 2000元
- 4 七十八歲以上未滿七十九歲
三歲以上未滿四歲 3 七十七歲以上未滿七十八歲
四歲以上未滿五歲 2 七十六歲以上未滿七十七歲
五歲以上未滿六歲 1 七十五歲以上未滿七十六歲
年齡之判定以向勞委會提出申請當日為準,以實際年齡計算之。 申請人與被看護人戶籍應在同一處,亦即需為同一戶籍之共同生活之親屬。 新生兒需完成戶口登記始得列入點數計算。
  • 申請人資格

    01 被看護人之直系卑親屬,如子女、孫子女等。

    02 被看護人之父母

    03 被看護人之一親等姻親,如媳婦、女婿。

  • 應備文件 申請外籍家庭幫傭應備文件:

    01 申請人身份證影本。

    02 戶口名簿影本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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