首頁 > 申請流程
申請流程
家庭工申請資格
1.看護工 申請外籍家庭看護工需具有下列任一文件: 一、經醫療機構團隊專業評估,認定需全日二十四小時照護者。 二、年齡未滿八十歲,認定巴氏量表在35分以下或需要24小時照護者;與年齡滿八十歲以上,認定巴氏量表60分以下者。 三、開放85歲以上輕度失能老人申請外籍看護工
四、領有殘障手冊,特定身心障礙項目重度等級以上者特定身心障礙項目【殘障手冊類別】 | |
1.平衡機能障礙 ( ICD 診斷代碼 : 03 ) |
7.先天代謝異常 ( ICD 診斷代碼 : 16 ) |
2.智能障礙 ( ICD 診斷代碼 : 06 ) |
8.其他先天缺陷 ( ICD 診斷代碼 : 16 ) |
3.植物人 ( ICD 診斷代碼 : 09 ) |
9.精神病 ( ICD 診斷代碼 : 12 ) |
4.失智症 ( ICD 診斷代碼 : 10 ) |
10.肢體障礙(限運動神經元或是巴金森氏症等二類疾病) ( ICD 診斷代碼 : 05 ) |
5.自閉症 ( ICD 診斷代碼 : 11 ) |
11.罕見疾病(限運動神經元疾病 ( ICD 診斷代碼 : 05 ) |
6.染色體異常 ( ICD 診斷代碼 : 16 ) |
12.多重障礙 (至少具有前九項身心障礙項目之一) ( ICD 診斷代碼需要有兩種以上 ) |
-
同1位受照顧者申請2名之條件
01 植物人。
02 巴氏量表評分為0分
03 被看護人具以上條件之一者,得聘僱2名外籍家庭看護工
-
申請人資格
01 被看護人之配偶。
02 被看護人之直系血親,如祖父母、父母、子女、孫子女等。
03 被看護人之三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,如兄弟、叔侄等。
04 被看護人之二親等以內之姻親,如婆媳、翁婿、祖父母與孫媳婦(女婿)等。
05 被看護人在台無親屬者,得以病患本人為申請人。
-
應備文件
申請外籍家庭看護工應備文件:
01 申請人身份證影本、戶口名簿影本。
02 被看護人身份證影本、戶口名簿影本。
03 被看護人病症暨失能診斷書影本或身心障礙手冊影本(國內承接皆需正本)。
2.外籍幫傭 申請核配外籍幫傭之相關規定
家庭成員有六歲以下或七十五歲以上,且累積點數達16點以上(含)者,得申請核配外籍幫傭配額。年齡 | 點數 | 年齡 |
未滿一歲 | 7.5 | 2000元 |
- | 7 | 九十歲以上 |
一歲以上未滿二歲 | 6 | 八十歲以上未滿九十歲 |
- | 5 | 七十九歲以上未滿八十歲 |
二歲以上未滿三歲 | 4.5 | 2000元 |
- | 4 | 七十八歲以上未滿七十九歲 |
三歲以上未滿四歲 | 3 | 七十七歲以上未滿七十八歲 |
四歲以上未滿五歲 | 2 | 七十六歲以上未滿七十七歲 |
五歲以上未滿六歲 | 1 | 七十五歲以上未滿七十六歲 |
年齡之判定以向勞委會提出申請當日為準,以實際年齡計算之。 申請人與被看護人戶籍應在同一處,亦即需為同一戶籍之共同生活之親屬。 新生兒需完成戶口登記始得列入點數計算。
-
申請人資格
01 被看護人之直系卑親屬,如子女、孫子女等。
02 被看護人之父母
03 被看護人之一親等姻親,如媳婦、女婿。
-
應備文件
申請外籍家庭幫傭應備文件:
01 申請人身份證影本。
02 戶口名簿影本。